新京报记者获得方城县政府于2005年9月作出的方政处[2005]003号行政决定书显示,曝湖县政府决定注销张国华持有的第5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,曝湖并指出张国华的第5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,权源是第149号证,两者位置严重错位。
这场持续了21年的纠纷,人已仍悬而未决。这类案件背后往往掺杂着错综复杂的关系,退出导致诉讼持续时间长,最终法院通过调解解决问题也较为常见。
长期的诉讼纠纷,浓眉让两家人都疲惫不已。现张国华对该宗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,交易属无过错方,交易刘西清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后,在争议诉讼期间,法院通知暂停建设的情况下强行建房,属过错方。对于张、曝湖刘二人的土地争议,县政府或国土资源局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,法院也可通过政院联动的机制,促进问题的解决。
同月,人已方城县国土资源局,向张国华发送解除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》的通知。本案中,退出张国华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,获得了土地使用权,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那年10月,浓眉刘西清雇用了施工队,进入自己已缴纳了41700元土地出让金的商业用地,准备建房。
刘西清回忆,交易他当时到土地部门查询,并想要办理土地使用证时,才发现张国华已经取得了这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。张国华称,曝湖2004年,曝湖刘西清将方城县政府诉至法庭时,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在答辩中明确提到,刘西清和东关村二组达成的土地补偿协议是违法行为,刘西清就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。
方城县政府的方政处[2008]03号行政决定书,人已指出张国华最早取得的第149号证,超出了方城县委政研室与东关村二组签订的协议书面积,决定注销该证。南阳市中院二审维持原裁定后,退出她申请再审被驳回,只好向检察院申请了监督。
成为这块地唯一使用权的一方后,浓眉张国华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(处理刘西清所建小楼)。法院认为:交易因刘西清与张国华的建设用地批准书,四至面积相同、且双方缴纳的出让金一致,本院认为原、被告争议的土地是重合的。